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报酬,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