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对辅助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