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