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