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工程,持续改善水、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质量,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