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