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