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商事主体"一网通"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清税程序。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市场主体注销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问题。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持终结程序裁定文书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予以办理。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