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融资、用地、用电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