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其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