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货运机动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并应当依据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