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