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及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