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