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州、县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普氏原羚、黑颈鹤、大天鹅等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