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加强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组织对湿地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开展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监测。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通过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