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青海湖流域进行项目建设和经批准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照准许的方式作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