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青海湖流域进行项目建设和经批准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照准许的方式作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