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植物固沙、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封育沙区植被,防治青海湖流域土地荒漠化、沙漠化。

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