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综合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