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行政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