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市综合执法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辖区工作需要在镇、街道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