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十二条有效综合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综合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各区综合执法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