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范围与保护第九条有效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分级分类、风险可控、便于管理、水源良好的原则。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