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规划,其规划应当充分论证供水量、供水质量、供水人口、供水方式、经济技术要素等主要指标,科学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并实行名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