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有举报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