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大众传媒应当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