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预防污染、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