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水源,是指尚未纳入城镇集中供水的可供农村居民生活饮用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农村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水源。集中式供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分散式供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一般小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