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供水企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有关人员演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