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供水企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有关人员演练。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