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湖)长,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