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