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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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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障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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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