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范围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村民对未列入名录管理的原用水井、山泉等可作为备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