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范围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已划定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执行,其中水源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重叠区域的水源保护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