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范围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