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住房建设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