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