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