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