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十条有效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