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