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