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