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