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住房建设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