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