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有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