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住房建设部门、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