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住房建设部门、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