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连通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重大演习及专业队伍演练补助经费;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及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前款第一项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