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